船舶证书管理职责(船舶证书管理职责范围)
发布时间:2024-10-15阅读次数: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的发证规定详细规定了不同级别船舶所需的职务船员配备标准。对于500总吨以上渔船,必须配备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而200至500总吨的船只则需配备船长和至少两位副驾驶。

4、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检查活动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在船舶停泊期间进行,除非有法律规定。检查人员需具备相关资格,海事管理机构需配备充足的检查人员和设施。船舶安全检查内容涵盖船员、证书、设施设备、载重线要求、货物管理、船舶保安、船员操作能力、个人安全条件、管理体系运行、以及特定法律要求等。

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建造或改建滚装船舶时,必须遵循国家规定,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具有显著的法律性质,首先体现在其强制性。根据《船检条例》规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向船检机构申请检验,否则可能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如被责令停止航行或作业,甚至可能被暂扣或没收船舶。

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如何规定

1、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如何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2、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3、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法律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培训单位和教师资格由各考核发证机关根据农业部的规定统一认定。第七条 申请《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人员应当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本人填写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附件二)。